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我校教学工作内涵建设,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西安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简称:教学专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专委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对学校教学工作相关事务进行审议、评定、咨询。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教学专委会由11人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科生院(教务处)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优先从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省级教学名师、三级以上教授中提名,兼顾学科专业覆盖要求,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专委会委员人数的1/2,专委会委员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教学专委会秘书处设在本科生院(教务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负责协调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教学专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职务委员随职务变更自行更替。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照第三条委员产生办法增补,接任者任期与被接任者余留任期相同。
第六条 教学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具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教学专委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学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学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学专委会会议中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表决权;
(二)知悉与教学工作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政策、信息等;
(三)就教学工作相关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教学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 教学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教学专委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二)勤勉尽职,坚持参加教学专委会各项活动;
(三)以身作则,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时向周围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四)对在教学专委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教学专委会具体承担的事务:
(一)对学校专业调整、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国际化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等重大政策与措施,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学相关的重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审定教育教学相关成果、奖励等。
(五)对专业设立、撤销,国际化人才培养方案,校教学成果奖及拟推荐国家级、省部级的教学成果奖等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推荐意见。
(六)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指导、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学专委会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专委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或根据事项性质采取打分排序等办法确定,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及以上方可召开。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教学专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专委会主任请假,未经同意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教学专委会根据议题内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宜的,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听会。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教学专委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评审组或专家组,代表教学专委会开展专项工作。专项工作组决定需向教学专委会全体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教学专委会审议或者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十七条 教学专委会作出的决定、评审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文正式公布。对有异议者,在征得不少于1/3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或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教学专委会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等材料经主任委员审定后,上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并自觉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教学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