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科学研究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学校科研学术事务的民主管理与科学决策。根据《西安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简称:科技专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技专委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对学校科学技术相关事务进行审议、评定、咨询。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科技专委会委员由13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1人。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担任。委员优先从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学术分委会成员、三级以上教授、省级科技(社科)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中提名,兼顾学科专业覆盖要求,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专委会委员人数的1/2,专委会委员名单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科技专委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兼任,秘书处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以及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 科技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照第三条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接任者任期与被接任者余留任期相同。
第六条 科技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经验;关心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有科研事务公共服务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科技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科科技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科技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研究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政策、信息等;
(二)就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科技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事宜;
(四)对学校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科技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 科技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坚守学术道德,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技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科技专委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科技专委会具体承担的事务:
(一)评议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对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组织审议;
(三)对科研重要项目申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决议;
(四)审议科研绩效奖励管理办法;
(五)对校科学研究成果奖及拟推荐国家级、省部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等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推荐意见;
(六)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技专委会审议、评定或提出意见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科技专委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科技专委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的其它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不少于2/3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科技专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需提交科技专委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可指定1名或若干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科技专委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五条 科技专委会会议一般由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科技专委会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科技专委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具有利益关联时,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科技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