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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才工作专门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时间:2024-01-15 11:05:52  浏览:

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才工作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人才队伍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人才队伍整体质量,根据《西安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才工作专门委员会(简称:人才专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人才专委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对学校人才工作相关事务进行审议、评定、咨询。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人才专委会由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设置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职务委员。职务委员随职务变更自行更替。专家委员一般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学术分委会成员、省部级以上人才、二级以上教授中提名且人数不少于专委会委员人数的1/2。人才专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专委会委员名单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人才专委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党委人才办。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人才办副主任兼任。秘书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督办人才专委会所做决定,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人才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出现缺额时,照第三条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接任者任期与被接任者余下任期相同。

第六条 人才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有积极参与人才工作的意愿和能力;

(二)学术造诣较高,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把握上级及学校各项人才政策;

(四)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人才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人才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人才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人才工作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人才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人才工作及人才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  人才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发表对人才工作的意见;

(二) 按时参加人才专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前1天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经由秘书处或直接向本委员会秘书长说明情况;

(三) 遵守保密规定,对人才专委会内部讨论的事项保密;

(四) 遵守回避原则,对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 人才专委会具体承担的事务:

)校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人选学术水平评议、推荐遴选等;

)预聘制教师、特聘教授和师资博士后的学术水平评议等;

(三)教授三级及以上岗位推荐和聘期考核等;

(四)人才工作相关学术评价标准、相关办法和方案的审议,其他相关事项的建议等;

(五)对名誉教授、三级及以上教授,及国家级、省部级人才推荐等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推荐意见;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人才工作相关事务的咨询、指导、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人才专委会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人才专委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1/3(含,下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视工作需要,经秘书处请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人才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出席委员达到2/3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人才专委会会议应事先确定议题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如确有需要,经与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人才专委会的决议和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表决的赞成票达到投票委员的1/2以上方为通过;就重大事项表决的赞成票达到投票委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遇有较为紧急事宜而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可决定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认为表决的事项存在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未出席人才专委会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人才专委会就上级部门限额下达的人才队伍建设相关项目的校内遴选,也可根据限额采取简单多数方式确定遴选结果。

第十七条 人才专委会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十八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 本章程人才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