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目标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科建设经费指学校由自有经费安排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范围。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直接需要的开支,内容包括:
1、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设备、图书、软件、耗材。
2、实验室环境改造等条件建设。
3、主办、承办、协办的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4、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办公费、邮电费、资料印刷与出版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版面费等。
5、学校聘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酬金、接待费。
6、与本学科建设有关的的评估、论证、评审、咨询费用等。
7、校长基金项目,学位点建设基金,专著基金。
8、重大预研性项目的启动经费;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每年由发展规划处向财务处提出当年经费预算,由财务处纳入当年财务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划拨。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主管校长负责、发展规划处管理,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财务处按学科专项建设经费设立账目,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